(2014)六裕执字第0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宋运萍与吴昌平、董芝、吴昌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宋运萍;吴昌平;董芝;吴昌荣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六裕执字第00007-4号 申请执行人:宋运萍,女,汉族,1963年10月21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执行人:吴昌平,男,汉族,1964年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董芝,女,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系吴昌平之妻。 被执行人:吴昌荣,男,汉族,1952年7月1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08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9日向三被执行人分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483800元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7160元。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前往被执行人家中寻找被执行人,但均未能找到;亦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10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08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若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孙 武 执行员 曾 凡 勇 执行员 郑 如 国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欧阳新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