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闽民申字第2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林齐兴与林瑞祥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瑞祥,林齐兴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闽民申字第23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瑞祥,男,汉族,1943年4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林爱云,女,汉族,1980年5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系林瑞祥的二儿媳妇。委托代理人:林德文,男,汉族,1967年8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系林瑞祥的长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齐兴,男,汉族,1957年8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再审申请人林瑞祥因与被申请人林齐兴承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榕民终字第2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林瑞祥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林瑞祥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瑞祥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序涛代理审判员 念保源代理审判员 陈 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成笔附:与本案相关的主要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施行)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可以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