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张民初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周莉萍与邢印宽、李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莉萍,邢印宽,李海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铜张民初字第1512号原告周莉萍,农民。被告邢印宽,退休教师。被告李海华,无业。原告周莉萍诉被告邢印宽、李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广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莉萍、被告邢印宽、李海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莉萍诉称,2012年11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整,并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由二被告收钱开票。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还款责任,二被告均以无钱偿还为由拖欠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1万元、利息3000元,合计130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邢印宽辩称,他在被告李海华负责的徐州市东黄集东泰投资信贷有限公司打工,原告周莉萍和他是同村,原告通过他在被告李海华那存款,他已把存款已交给李海华。被告李海华辩称,根本不认识原告周莉萍,也不知道周莉萍把钱存在她那了。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9日,原告周莉萍委托“徐州市东黄集东泰投资信贷有限公司”进行保本付息理财,委托理财数额为10000元,期限为一年(截止到2013年11月19日),到期收益15%,本金和收益同时给付。被告邢印宽向原告周莉萍出具委托理财凭证一份,凭证上的手写时间、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委托额(大小写)、委托收益等均是被告邢印宽书写。“徐州市东黄集东泰投资信贷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和“董小羊、张本华的私章”,均是由被告邢印宽加盖。被告邢印宽称该公司财务专用章由董小羊、张本华向邢印宽提供,其与董小羊、张本华签有免责声明,邢印宽在该公司打工,今后产生的公司债权债务与邢印宽无关。但是,该公司并未向工商机关登记注册,该公司不存在。被告邢印宽称其把收到原告的10000元转交给被告李海华(又名李小华),但是被告李海华予以否认。以上事实,有委托理财凭证和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保本付息委托理财”的实质是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被告邢印宽确认“委托理财凭证”系其出具,但是坚称其是在“徐州市东黄集东泰投资信贷有限公司”工作,是职务行为。但是,“徐州市东黄集东泰投资信贷有限公司”未进行工商登记,该公司并不存在,其提供的书面证言证据,原告不予认可,且也不足以认定其是代表董小羊和张本华出具理财凭证,被告李海华也否认收到该款,故被告邢印宽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义务。原告与被告邢印宽关于利息的约定不违反国家关于限制利率的规定,本院予以认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邢印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莉萍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3000元,合计1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元,由被告邢印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朱广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姣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