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市商初字第5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北京康基嘉华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黄青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康基嘉华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黄青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534-1号原告北京康基嘉华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关广雨,经理。委托代理人伊桂华,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告黄青山,男,1976年11月10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康基嘉华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黄青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康基嘉华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黄青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康基嘉华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青山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康基嘉华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康基嘉华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亓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炜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