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一初字第000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符新明与董义山、王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新明,董义山,王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086-1号原告:符新明,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淮滨县。委托代理人:韩应征,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义山,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代理人:王广庆,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辉,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负责人:何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文丽,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符新明与被告董义山、王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起事故的另一受害人符新侠的相关证据需要鉴定,为维护双方的权利,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翟亚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党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