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隋海荣与孙洪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海荣,孙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隋海荣,女,1961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孙洪峰,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隋海荣诉孙洪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海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隋海荣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余欠的1134.5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洪峰给付了1134.5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2006)海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巴 图审判员 方宝元审判员 王春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跃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