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1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汪某甲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甲,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1229号原告:汪某甲,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方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汪某甲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方业剑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甲、被告方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某甲诉称:原告汪某甲与被告方某于2011年10月5日经他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因相处时间短,对对方脾气了解甚少,婚后不久即争吵,加之其母亲言语刺激,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在××××年××月××日,孩子出生后,被告变本加厉争吵,甚至在2014年5月,被告私自把商店经营的资金存了陆万多元在XXXX银行,造成我商店经营困难,在外借钱100多万元用于经营,被告也不��不问,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离婚,婚生女汪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家族财产住房1套卖掉还银行贷款,其他债务各自分担各己的债务。被告方某辩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都很好,并未破裂,双方均系再婚,如感情不牢固,也不会再生一个孩子。双方吵架的原因是被告夜不归宿,小孩子小从来没有说早点回来,给我分担些,被告前次婚姻就是因为夜不归宿才离婚。被告很珍惜这次婚姻,愿意与原告多沟通,多体谅,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汪某乙。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因原告夜不归宿等原因产生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遂诉讼来院,要求离婚。案经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婚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间因家庭生活琐事等,时有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双方间并无原则性矛盾,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多一些包容,多一些理解,夫妻关系有和好可能。现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无证据证实。故原告离婚之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汪某甲要求与方某离婚之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徽商银行花园街支行,帐号:21×××09,收款人:合肥市财政局(需注明“法院诉讼费”)],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方业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莉雯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节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许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许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