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郧西执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光荣与张东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荣,张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执字第00100号申请执行人李光荣,女,生于1950年12月5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张东军,男,生于1983年6月6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执行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211号李光荣与张东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光荣与被执行人张东军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东军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2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昌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