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执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光荣与张东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荣,张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执字第00100号申请执行人李光荣,女,生于1950年12月5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张东军,男,生于1983年6月6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执行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211号李光荣与张东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光荣与被执行人张东军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东军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2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昌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