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昂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俊荣申请执行王落廷、白铁贵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荣,王落廷,白铁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昂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王俊荣,女,身份证号230205XXXXXXXXXX,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XX村。被执行人王落廷,男,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XX村。被执行人白铁贵,男,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满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XX村。申请执行人王俊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2014)昂商初字第2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即申请人同意针对法律文书确认的执行标的由两位被执行人各承担一半,并同意延期分批给付。被执行人白铁贵同时提供保证人白铁芳为其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2014)昂商初字第20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