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永红与马冲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红,马冲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2号原告:张永红,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叶逸,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忠建,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冲,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红与被告马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红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永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张永红负担。审 判 员 郭敬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崔婉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