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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少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尚德武与被告周桂良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德武,周桂良,路艳,张楠,周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少民初字第17号原告尚德武,男。被告周桂良,男。被告路艳,女。被告张楠,女。被告周某某,男。法定代理人张楠,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52号。负责人马刚,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尚德武与被告周桂良、路艳、张楠、周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晓伟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尚德武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德武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德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尚德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