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遂法民一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遂法民一初字第113号原告王某某,男,身份证号码×××6799,汉族,浙江省温岭市人,住浙江省温岭市。委托代理人方富福,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身份证号码×××1213,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告已经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的款项,原告自动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2.1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莫卓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丽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