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洪友与四川中环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洪友,四川中环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249号原告向洪友,男,汉族,1969年2月14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代理人陈俊吉,四川原则(都江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中环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王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玉兰,女,汉族,1970年1月1日出生,户籍地:成都市成华区,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向洪友诉四川中环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洪友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四川中环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向洪友撤回起诉。审判员 姚凌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