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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执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陆善兵与严庆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善兵,严庆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124号申请执行人:陆善兵。被执行人:严庆海。现被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陆善兵申请执行严庆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执行。依据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一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向严庆海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严庆海未能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严庆海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