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湟行非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湟中县国土资源局与湟中县青发机械设备厂行政非诉执行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湟行非字第2号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玉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甘生贵,男,该局执法监察队队长。被申请人湟中县青发机械设备厂,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西堡镇佐署桥头。法定代表人冶建军,该厂总经理。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因被申请人湟中县青发机械设备厂不履行湟国土监罚字(2014)第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以被申请人湟中县青发机械设备厂自愿于2015年3月1日前拆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对被申请人湟中县青发机械设备厂的强制执行申请。案件审查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负担。审 判 长 石丽章审 判 员 李瑞华人民陪审员 李泰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