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诉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许连平与戴之兵、张金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连平,戴之兵,张金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诉保字第46号申请人许连平。被申请人戴之兵。被申请人张金红。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许连平与被申请人戴之兵、张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许连平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戴之兵和张金红所有的坐落于××房产,保全金额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戴之兵和张金红所有的位于××,保全金额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雪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付凌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