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法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闫志明申请执行安阳市金钟电池有限责任公司、安阳电池厂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志明,安阳市金钟电池有限责任公司,安阳电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60号申请人闫志明,男,汉族。被执行人安阳市金钟电池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安阳电池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志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金钟电池有限责任公司、安阳电池厂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金钟电池有限责任公司、安阳电池厂名下财产1.5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立铭审判员 安洪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