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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童德莲与童德义民间借贷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德莲,童德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457号申请执行人童德莲,女。被执行人童德义,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童德莲与被执行人童德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童德莲与被执行人童德义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长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童德义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童德莲可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良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