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庆执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杨明萍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庆支公司、王松、王正福、张云、南充市昌泰运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庆支公司,王松,王正福,张云,南充市昌泰运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顺庆执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杨明萍。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庆支公司。负责人:何捷,经理。被执行人:王松。被执行人:王正福。被执行人:张云。被执行人:南充市昌泰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伟,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川民提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杨明萍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庆支公司、王松、王正福、张云、南充市昌泰运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云的银行存款835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