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向俊与李宁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俊,李宁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0126号原告:向俊,男,汉族,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陈维春,宁国市南山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宁明,男,汉族,住宁国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负责人:孙来福,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九生,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向俊诉被告李宁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过程中,因根据原告向俊提供的地址,无法将应诉材料送达给被告李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余明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嘉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