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执字第18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高玉丽与袁习文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丽,袁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1863-1号申请执行人高玉丽被执行人袁习文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4)海执字第1863号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袁习文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账户内的存款,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袁习文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辛洪波审判员 王天池审判员 杨东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明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