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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二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某某甲公司与某某乙公司、金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甲公司,某某乙公司,金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41号原告某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赵某某,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某某,该公司员工。被告金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甲公司诉被告某某乙公司、金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某某乙公司、金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甲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某某甲公司负担2735元。审判员  杨庆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长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