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二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某某甲公司与某某乙公司、金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甲公司,某某乙公司,金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41号原告某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赵某某,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某某,该公司员工。被告金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甲公司诉被告某某乙公司、金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某某乙公司、金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甲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某某甲公司负担2735元。审判员 杨庆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长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