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郭新平与赵晓斌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新平,赵晓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保字第4号申请人:郭新平,男,1973年8月出生,汉族,住平陆县圣人大街。被申请人:赵晓斌,男,1987年2月出生,汉族,住运城市大渠。申请人郭新平称,2015年1月8日,被申请人驾驶货车在209国道与条山大街交叉口北50米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追尾,造成其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平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申请人负全部责任。为有利于判决执行,现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货车予以保全。申请人郭新平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郭新平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赵晓斌驾驶的货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扣押。(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智宽审判员 李芳木审判员 靳利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妮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