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苏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宁刑初字第00042号公诉机关宁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9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宁国市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6日17时30分,被告人苏某某驾驶普通货车沿宁国市津河西路由西往东行驶,途经津河西路“铂金汉宫”会所门前路段时,与前方同向骑自行车由右往左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朱某某发生碰撞,致朱某某受伤。后被害人朱某某经宁国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8日死亡。经宁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苏某某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为此,公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请求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苏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也无自行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6日17时30分,被告人苏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P3A9**的轻型普通货车沿宁国市津河西路由西往东行驶,途经津河西路“铂金汉宫”会所门前路段时,与前方同向骑自行车由右往左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朱某某发生碰撞,致朱某某受伤。后被害人朱某某经宁国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8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苏某某的雇主在事故现场主动电话报警,被告人苏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待民警勘查完现场结束后,被告人苏某某随民警到宁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经宁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苏某某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另查明:肇事车辆皖P3A9**的轻型普通货车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被告人苏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在宁国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10000元,并已履行,被害人家属向司法机关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胡某某、严某、杨某某的证言,归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人民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苏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被告人苏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苏某某上述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且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无不良评价,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阮成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秀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