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杨学花与马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花,马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292号原告杨学花,女,回族,生于1974年10月24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冯宏,民和回族土族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渊,男,回族,现年32岁,新疆省石河子市人。委托代理人李玉成,青海知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学花诉被告马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学花于2015年2月1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学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学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董昌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燕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