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万源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肖元川与万源市白果乡卫生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元川,万源市白果乡卫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97号原告肖元川,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大竹镇。委托代理人周贤钊,万源市大竹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万源市白果乡卫生院。法定代表人张元君,院长。原告肖元川诉被告万源市白果乡卫生院民间借���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廖运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元川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贤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源市白果乡卫生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元川诉称,2008年12月24日被告万源市白果乡卫生院在我处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5‰,即每月利息450元。被告分别于2011年12月29日、2013年12月29日先后两次偿还了原告的借款本金30000元,但下欠原告利息21005元至今未支付,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催收利息,被告拒不支付,现诉请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清偿原告借款利息2100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收条”一张(复印件),内容:“今收到白果乡卫生院职工肖元川缴来集资保证金30000元,大写叁万元正,月息每月450元正”,落款:白果乡卫生院(盖有该医院印章),2008年12月24日,备注:原件肖元川收,注账用。证明原、被告之间有借款事实并约定了利息。3、万源市白果乡政府“会议记录”一份(复印件,2页),证明2007年7月新任院长郭子荣上任时白果乡卫生院因医院基建负债。4、“2007年7月13日白果乡卫生院应付款、资金利息清算明细”一份(复印件,1页),证明内容同证据3。5、万源市白果乡卫生院2007、2013年度明细账簿(复印件,4页),证明:(1)、被告在原告处借款30000元已入单位账务;(2)、被告已全部清偿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6、“收条”一张(复印件),内容“今收到白果乡卫生院退还集资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正),收款人:肖元川,2011年12��29日”,备注:“原集资30000,下欠20000”。证明被告于2011年12月29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7、“领条”一张(复印件),内容“今领到白果乡卫生院原借款本金26138元(大写贰万陆仟壹佰叁拾捌元正),领款人:肖元川,2013年2月25日”。证明被告于2013年2月25日偿还了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6138元。8、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果信用社“现金缴款单一份”(复印件,流水号:7296100036)。证明原告肖元川20**年10月26日将其于2013年2月25日领取的借款利息6138元退回至被告单位账户。9、万白果卫(2013)8号文件一份(复印件),内容为:2013年6月10万源市白果乡卫生院向万源市卫生局报告恳求解决原告肖元川等人借款利息等有关问题的请示。证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10、白果乡卫生院会议纪要一份,证明白果乡卫生院于2014年12月4日组织召开会议讨论如何解决原告等人的借款利息问题。被告万源市白果乡卫生院未作答辩,亦未到庭举证、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庭审,本院分析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6、7、8、9、10,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来源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综合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07年7月,新任万源市白果乡卫生院院长郭子荣上任,为处理原来因卫生院基建等历史问题遗留下的债务,以被告万源市白果乡卫生院的名义筹集借款。2008年12月24日,被告单位院长郭子荣以万源市白果乡卫生院的名义向肖元川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5‰,并以万源市白果乡卫生院名义向原告肖元川出具了“收条”。被告万源市白果乡卫生院分别于2011年12月29日偿还原告本金10000元,于2013年2月25日偿还下欠的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6138元。之后由于原告等人向被告单位提出要求支付其下欠的借款利息,2013年6月10日,现任院长张元君以万源市白果乡卫生院的名义向万源市卫生局书面报告请求解决在原告等人处的借款利息共计8万多元。2014年12月4日,被告万源市白果乡卫生院组织原告等人座谈,双方达成共识,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原、被告之间借款利息这一遗留问题。同时查明,由于万源市财政局2013年度下拨到万源市白果乡卫生院的26138元只能用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解其债务的本金,该笔资金不能用作偿还原借款利息,故原告肖元川于2013年10月26日将被告已经支付的借款利息6138元退还至被告单位账户。迄今为止,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过利息。另查明,2008年12月24日,被告万源市白果乡卫生院在收到原告肖元川借款30000元时,以被告单位的名义向原告出具的“收条”,实为借条,代表的是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建立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背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万源市白果乡卫生院在向原告肖元川借款时约定了利息,但被告仅偿还了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原告下欠利息的行为,违背了我国法律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对原告肖元川要求被告万源市白果乡卫生院偿还其下欠借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源市白果乡卫生院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付原告肖元川借款利息20425元。如果未���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为163元,由被告万源市白果乡卫生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运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林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