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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段晓勇与武汉惠尔康扬子江乳业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晓勇,武汉惠尔康扬子江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段晓勇。被执行人武汉惠尔康扬子江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汉北路34号。法定代表人叶争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江岸民初字第0220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惠尔康扬子江乳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惠尔康扬子江乳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段晓勇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440元、延时加班工资1,864.28元、2009年至2011年未休年假工资2,084.78元,申请执行费23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惠尔康扬子江乳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623.0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丛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