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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郑少虎与张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少虎,张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400号原告郑少虎。被告张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少虎与被告张霞房屋买卖合同一案过程中,原告郑少虎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诉讼请求,请法院准许。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不损害他人和集体的利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少虎撤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成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修凯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