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郑少虎与张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少虎,张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400号原告郑少虎。被告张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少虎与被告张霞房屋买卖合同一案过程中,原告郑少虎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诉讼请求,请法院准许。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不损害他人和集体的利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少虎撤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成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修凯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