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王彬彬与李加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彬彬,李加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377号申请执行人王彬彬,男,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居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李加旺,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居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彬彬与被执行人李加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彬彬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加旺支付欠款73600元及利息(自2012年2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代垫受理费82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加旺在银行查无存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美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