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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离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某甲、赵某乙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离刑初字第50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甲,无业。2014年4月9日因寻衅滋事罪被离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4月19日转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乙,曾用名赵新兴,个体运输户。2014年4月9日因寻衅滋事罪被离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4月19日转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丙,无业。2014年4月21日因寻衅滋事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上网追逃,4月23日自动投案被执行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公诉一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8日18时许,在离石区西崖底村阳光西城小区,被告人赵某丙以本村村民赵三丑开发修建的西城占了其口粮地未补偿为由,与赵三丑发生口角、厮打,后被村民拉开;赵某丙随后给家人打电话,接到电话赶来的被告人赵某甲寻找赵三丑未果,遂拿起砖块将阳光西城一楼两块门窗玻璃砸烂,赵某丙也一起将一楼其它门窗玻璃和卷闸砸毁;当晚,得知父亲被打的被告人赵某乙寻找赵三丑未果,遂于次日上午9时许,拿上铁锤叫上其弟赵某甲一同来到阳光西城小区,将已修建好的房屋楼顶和楼板墙砸损。经离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的卷闸、玻璃、房顶等价值6800元。三被告人庭审中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赵某丙、赵某甲、赵某乙的供述;2、受害人赵三丑的陈述;3、证人张风平、赵羊福的证言;4、作案工具及被损毁财物照片;5、证据、价格鉴定结论书、领(借)条、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以口粮地被占未补偿还挨打为由,任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赵某丙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庭审中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被告人与受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经离石区司法局社区调查同意对三被告人进行监管,可适用缓刑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赵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赵某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三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王利平审判员  张亚平审判员  邓国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