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3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吴土根与杭州京庐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土根,杭州京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345-1号申请执行人吴土根。被执行人杭州京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云荣。申请执行人吴土根与被执行人杭州京庐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杭桐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杭州京庐实业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吴土根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370元、执行费14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杭州京庐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杭州京庐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被执行案件较多,其名下的财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但一时难以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京庐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吴土根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杭州京庐实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34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土根如发现被执行人杭州京庐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