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海(民)调确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木孟友、崔殿梅、黄春松、周游、陆衡与启东市吕四港防沙导流堤项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木孟友,崔殿梅,黄春松,周游,陆衡,启东市吕四港防沙导流堤项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海(民)调确字第2号申请人木孟友,男,汉族,1975年10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人崔殿梅,女,汉族,1976年6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人黄春松,男,汉族,1978年12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申请人周游,男,汉族,1989年9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申请人陆衡,男,汉族,1994年12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申请人启东市吕四港防沙导流堤项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吕四港茅家港镇老派出所(卫兴浴室内)。法定代表人陈小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木孟友、崔殿梅、黄春松、周游、陆衡、启东市吕四港防沙导流堤项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木孟友、崔殿梅与黄春松、周游、陆衡、启东市吕四港防沙导流堤项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于2014年9月12日经江苏省启东市吕四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黄春松、周游向申请人木孟友、崔殿梅支付人民币190,000元;申请人陆衡向申请人木孟友、崔殿梅支付人民币140,000元;申请人启东市吕四港防沙导流堤项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木孟友、崔殿梅支付人民币200,000元。二、上述款项于2014年9月13日上午10时前到吕四港镇调解委员会交付完毕。三、本起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就此再无纠葛。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木孟友、崔殿梅与黄春松、周游、陆衡、启东市吕四港防沙导流堤项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2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子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