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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雷与王彬、房亮、王朝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175-1号申请执行人:王雷,男,汉族,平原县。被执行人:王彬,男,汉族,平原县。被执行人:房亮,男,汉族,平原县。被执行人:王朝亮,男,汉族,平原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房亮名下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成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华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