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刑一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9-07-01
案件名称
金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金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五法刑一初字第00128号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江,男性,1979年01月24日,汉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龙街镇。辩护人。×××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江犯危险驾驶罪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江、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意见)。被告人金江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概述)。经审理查明,……(写明经法庭审理查明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江犯危险驾驶罪罪,判处……(写明判处的具体内容)。(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审判员 李中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