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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行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陈建霞与长沙市岳麓区发展和改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霞,长沙市岳麓区发展和改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岳行初字第00035号原告陈建霞。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发展和改革局。法定代表人肖波。委托代理人王剑乐。原告陈建霞诉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发展和改革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建霞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发展和改革局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建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霞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发展和改革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建霞负担。审 判 长  杨立辉审 判 员  刘翰旻人民陪审员  李秋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慧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