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刑初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刑事决定书(2)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盛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2015)鄂江岸刑初字第00376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盛林,无职业。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本院于2015年2月9日收到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武岸检岸诉刑诉(2015)335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武岸检岸诉刑诉(2015)335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不予受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