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法民初字第01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与王文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王文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1892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住所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十字街。组织机构代码:74747739-2。负责人刘江鹏,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啸荃,该支行职工。被告王文補,男,1979年12月27日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诉被告王文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白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