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XX与张号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432号原告XX,男,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东风街156号,居民。被告张号武,男,约50岁,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解放社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张号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5元,减半收取272.5元,由原告XX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 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佩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