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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复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徐国旗与邯郸市赵苑公园管理处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旗,邯郸市赵苑公园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复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徐国旗。被执行人邯郸市赵苑公园管理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026527-8。法定代表人武荣芳,该处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国旗与被执行人邯郸市赵苑公园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邯郸市赵苑公园管理处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邯市民二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及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2)复民初字第311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红波审判员  王红燕审判员  陈 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