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文华与被执行人广东友钢钢铁有限公司博罗分公司、广东友钢钢铁有限公司仲裁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文华,广东友钢钢铁有限公司博罗分公司,广东友钢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胡文华,男,汉族。被执行人广东友钢钢铁有限公司博罗分公司。住所地:博罗县龙溪镇球岗村。负责人陈育海,总经理。被执行人广东友钢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西岐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钦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胡文华与被执行人广东友钢钢铁有限公司博罗分公司、广东友钢钢铁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博罗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作出的博劳人仲案终字(2014)88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东友钢钢铁有限公司博罗分公司支付6903.2元及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广东友钢钢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现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东友钢钢铁有限公司博罗分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支付了全部款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惠博法执字第198号案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春华审 判 员 肖志明代理审判员 黄 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海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