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辖终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建与杭州哈通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哈通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张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辖终字第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哈通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上诉人杭州哈通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4)杭萧民初字第609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杭州哈通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属于上海哈通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而上海哈通轴��制造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地为上海市黄浦区,该劳动争议应该归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张建所主张的用人单位系杭州哈通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该公司登记住所地为杭州市萧山区,原审法院系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杭州哈通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瞿 静审判员 张一文审判员 盛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项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