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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提字第03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赵献仁与刘凤存占有物返还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凤存,赵献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提字第03199号抗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人(一审被告):刘凤存,男,1957年8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樊志勇,北京市中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原告):赵献仁,男,1937年7月17日出生。刘凤存因与赵献仁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8569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作出京二分检民监(2014)1182000073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5)二中民抗字第0129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王鹏、赵娟出庭履行职务。申诉人刘凤存及其委托代理人樊志勇、被申诉人赵献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2013年8月13日,赵献仁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称,请求法院判令刘凤存返还侵占我的房屋,即西城区××路南巷×号楼×单元403号小间房屋;返还自1994年至2012年我已交租金共计4803.26元;承担诉讼费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西民初字第18569号民事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刘凤存将北京市西城区××路南巷×号楼×单元403号小间房屋腾空,返还赵献仁;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刘凤存支付赵献仁2009年1月2012年12月的房屋租金1326.18元;三、驳回赵献仁的其他诉讼请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抗诉认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8569号民事判决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本院再审过程中,刘凤存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时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剥夺了我举证、答辩等诉讼权利,并未依法送达判决书,导致我丧失上诉权,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审理本案。赵献仁答辩称,希望法院依法处理。本院再审认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时,未经依法传唤赵献仁即缺席判决,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856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白 涛代理审判员 吕 超代理审判员 刘忠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