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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民初字第3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浙江贝尔通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贝格勒环保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贝尔通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贝格勒环保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393-3号原告:浙江贝尔通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游县城南工业新城兴业大道5号。法定代表人:方建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白玉,龙游县龙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贝格勒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富春街道迎宾北路198-1号。法定代表人:王卫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贝尔通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贝格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贝尔通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贝尔通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杭州贝特过滤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744元,减半收取5372元,保全费4120元,合计9492元,由原告浙江贝尔通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戚利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吴翰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