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张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开刑初字第80号公诉机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2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辩护人孙秀芝,辽宁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大开检诉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阎泰全、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孙秀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王某某是朋友关系,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张某在陪同王某某在保税区邮政储蓄银行办理银行卡过程中,得知被害人王某某银行卡密码。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10月10日至2014年11月11日期间,将王某某卡号为62×××14的农业银行卡及卡号为62×××37的邮政银行卡盗走,并先后六次在大连保税区格林小镇邮政储蓄银行ATM机上从两张银行卡中盗取人民币共计6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返还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65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张某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1、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主动退还赃款;2、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犯罪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不大。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银行卡照片、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绿卡交易明细、前科查询证明、工作说明、证人刘泽龙证言、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附讯问录像光盘1张)、监控录像光盘1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退返了全部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无再犯罪危险,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张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