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执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港执字第132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案由:抚育费纠纷执行依据:(2013)港民初字第096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港民初字第09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李某乙的工资、资金等合法收入予以保全,暂无法全部支付,现本案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顾绍文执行员 张智金执行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