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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执字第002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道琪与陈国金民间借贷纠纷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道琪,陈国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执字第00280-1号申请执行人:王道琪,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陈国金,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舒民二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没有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国金在银行账户存款42000元予以扣划至舒城县人民法院办公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审判员 陶 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树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