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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宾执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廖源洄、张国福等与吴衡、南宁市捷尔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源洄,张国福,张飞红,张家滨,张飞燕,张飞英,张美伶,吴衡,南宁市捷尔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宾执字第573号申请执行人廖源洄。申请执行人张国福。申请执行人张飞红。申请执行人张家滨。申请执行人张飞燕。申请执行人张飞英。申请执行人张美伶。被执行人吴衡。被执行人南宁市捷尔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现住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大道56号。本院在执行廖源洄、张国福、张飞红、张家滨、张飞燕、张飞英、张美伶申请执行吴衡、南宁市捷尔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南宁市捷尔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经主动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现(2011)南市民一终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南市民一终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坚审判员 黄雄章审判员 唐剑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健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