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执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赖春玉与陈丽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春玉,陈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129-1号申请执行人赖春玉。被执行人陈丽。赖春玉与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茂电法民一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丽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陈丽没有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暂备不具执行条件,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电法执字第1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严 军审判员 冼海英审判员 蒋 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赖明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