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行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原告杜永久诉被告洋县公安局不服公安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洋行初字第00012号原告(起诉人)杜永久,男,汉族,农民。被告洋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明瑞,该局局长。原告杜永久诉被告洋县公安局不服公安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永久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永久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永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杜永久负担。审 判 长 柳雅君人民陪审员 刘王成人民陪审员 高景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