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二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芜湖市宜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繁昌县南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宜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繁昌县南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二初字第00038号原告:芜湖市宜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法定代表人:尹宜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古立平,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进,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繁昌县南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法定代表人:黄正金,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大东,安徽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芜湖市宜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省繁昌县南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三民二初字第00038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原告向本院提出要求解除查封及冻结被告财产保全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安徽省繁昌县南天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98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或扣押。审判员 牧松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